1、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党的委员会,经市委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。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名,常委名额为5至9名,设书记1名,副书记1至3名;纪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,设书记1名,副书记1至2名。
2、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,不得超过委员的半数;书记、副书记名额,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半数。
3、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%;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,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;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,经市委批准,可以实行等额选举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