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单位党组织,一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。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市委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2、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。党组织所在单位名称变更,不论其党组织隶属关系、管理范围、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,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,其党员代表大会次数均应重新排列。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,应与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。
3、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,一般为100至200名,最高不超过300名。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时,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,既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,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、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。
4、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均由各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。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%。 |